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南化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三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天津南化催化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4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南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作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均在天津市。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及登记注册地均在天津市××区内,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