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希望田野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
被执行人:上海开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希望田野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开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1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开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开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希望田野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487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23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产账户进行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9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及不动产进行查控,暂无可供执行的动产及不动产财线索;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信息,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它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