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与成都超前沿广告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8471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成瑜,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成都超前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诉被告成都超前沿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超前沿广告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9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高新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超前沿广告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9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创业路8号8栋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蒲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