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6117号
原告:***,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菏泽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52.
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北侧(中银对面)。
法定代表人:任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菏泽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友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武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