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北侧(中银对过)。
负责人:任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79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孔祥辉
书 记 员 贾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