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6355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豪,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郓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金河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广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聿革,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郓城县供电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晁一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