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任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与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4725.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