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初276号
原告:大连国宏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8706381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37356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大连国宏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国宏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