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民初2231号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水务局西三条路253号,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253号。
负责人:***,主任。
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牡丹江市水务局与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牡丹江市水务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牡丹江市水务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芦 琦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