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跃。
被执行人:***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埔路439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君海。
被执行人:大连普湾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
法定代表人:刘乃峰。
被执行人:于世国,男,1966年4月9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热力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于世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于2021年7月15作出的(2021)辽大市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90155481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土地、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车辆、互联网金融进行三次查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1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0月6日向人行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大市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王炳军
执行员 战福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