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版(临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6704号
原告:信版(临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源路交汇向北50米路西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清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复勇,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信版(临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版(临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版(临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国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