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连润霖商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1663号
原告:**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岛市还当去建设大街东段7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哲,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川,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岛市海港区。
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冀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椰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润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鞍子山乡朱营村于屯(元朱营小区教学楼)。
法定代表人:杨威。
原告**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润霖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