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1607号
原告:**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东段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8816075XQ。
法定代表人:钟铭。
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3735667。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被告: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501室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396346517L。
法定代表人:杨威。
本院在受理原告**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