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终7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201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理人:**(**之母),女,1990年4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10592920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财,男,198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露露,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城投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87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0元,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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