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55号
申请人:泰州市洋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715241280,住所地泰州市口岸镇金港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81537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94144872L,住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市洋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洋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州市洋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名下14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洋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