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1384号
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东沟镇东益经济区188号(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9楼。
法定代表人:邢连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5元,减半收取3352.5元,由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