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晋0925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某某某某忻州供电公司,住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西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宁武县东寨镇东寨村
国网某某某某忻州供电公司与山西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调查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表示亦无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赫 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院印)
书记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