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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龙潭镇永丰建材厂、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81民初3134号 原告:北票市龙潭镇永丰建材厂,住所地北票市龙潭镇正北沟村。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票市龙潭镇永丰建材厂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北票市龙潭镇永丰建材厂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龙潭镇永丰建材厂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市龙潭镇永丰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票市龙潭镇永丰建材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