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1664号
原告:**,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网络设计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530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