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4650号
原告:***,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5307Y。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6,32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