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4650号 原告:***,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5307Y。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6,32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