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民初3733-1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峰,河北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
负责人:崔文军。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11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景恩
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
人民陪审员  阮文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