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3民初2443号 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钟山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57岁,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 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