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3民初2443号
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钟山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57岁,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
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