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德阳市之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620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钟山街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阳市之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城隍庙街68号21栋3层。 法定代表人:黄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区得劲儿焖烤肉串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城隍庙9号皇城世家9号1幢。 经营者:**。 被告:黄坤,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德阳市之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市区得劲儿焖烤肉串店、黄坤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73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