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

德阳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3958号
原告:德阳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北路**华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231604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钟山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7587352L。
负责人:甘涛。
原告德阳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德阳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