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藟。
被执行人:广元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东晋。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288.69元(电费49680.28元、违约金30702.41元、诉讼费261.00元、执行费64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