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用电公司与广元市盛元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藟。

被执行人:广元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东晋。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288.69元(电费49680.28元、违约金30702.41元、诉讼费261.00元、执行费64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