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公司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滨河路59号。
负责人:赵藟,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汪小琰
审判员 王仲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