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仁,男,1943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系***舅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4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仁,男,1943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系***舅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沙河街30号。
法人代表人:杜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有模,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滨河路59号。
法人代表人:赵藟,经理。
原审第三人:吴成秀,女,1942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再审申请人穆秀琼、**因与被申请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原审第三人吴成秀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终14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穆秀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雷 伟
审判员 陈 珂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景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