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1146号
原告*新朝,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代理人***,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成年,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北干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合,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朝诉被告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认为该公司的印章存在被伪造被伪造私刻的可能,该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日到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将影响本案的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于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