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民申1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负责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2民终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国网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审批范围,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网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审批范围。2.二审判决认为无任何机构认定国网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认定在道路上施工是否属于违法占道施工、是否影响道路安全,是否影响道路畅通无阻。3.二审判决认为国网某某公司进行移表作业需要临时占用公路,但其主要工作不是在公路上完成。申请人认为即使是临时、短暂使用公路,也不能胡作非为。4.二审判决认为国网某某公司需将电线拉过公路,安排了工作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申请人认为国网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入侵道路,会对道路上的车辆、人员造成严重危险,损害了道路上行驶车辆、人员的合法权益。5.二审判决认为不能证明其损害与国网某某公司的作业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国网某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申请人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申请人认为国网某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存在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应当由国网某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二)二审程序违法。1.二审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光盘里的证据(图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2.二审庭审时只有一名合议庭成员参加,其他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属于程序违法。综上,现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国网某某公司是否应当对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查明,2024年2月1日12时6分许,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xxxx**的小型汽车从岳溪开往陈家方向,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国道G243线14公里300米处时,由于驾驶操作不当,与前方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xxxx**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部分受损,两车驾驶员徐某、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4年2月2日,公安机关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第5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谭某某无责任。事发时,国网某某公司在事发地开展相关作业工作。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作出明确认定,即因徐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没有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国网某某公司的作业行为所致。至于国网某某公司的占道作业是否属于审批事项等,不属是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审理范围。本案为普通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推定过错的情形,举证责任应当由徐某承担,诉讼中,徐某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国网某某公司的行为有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徐某请求国网某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其次,二审诉讼中,二审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10:30分的庭审中,明确告知诉讼当事人,二审采用询问方式进行审理,当事人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二审庭审中对当事人举示的所有证据均予以了举证、质证,且庭审笔录中详细记录了举证、质证情况,二审法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及其他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均参与了本案的合议,故,二审法院的审理、合议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无程序违法之处。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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