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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后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2412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9年3月01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04元,减半收取计363.52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