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重庆市某公司,重庆市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9200号
原告: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唐某某儿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力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
负责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上海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公司、重庆市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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