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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重庆市某公司,重庆市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9200号 原告: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唐某某儿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力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 负责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上海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公司、重庆市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