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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291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人代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分公司、胡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2024年9月23日,原告***以本案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