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某某坤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原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中国互联网经济产业园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坤,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567号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136号2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21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滨江区天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原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中国互联网经济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因与被申请人**坤、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22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提交《长河街道2019年7月征地拆迁交地工作现场汇总表》等作为新证据,经查该证据并不符合再审审查阶段法定新证据的形式要件,究其实质内容而言,即使属实,也不能达到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应就本案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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