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碍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民申字第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宜民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