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翠屏民初字第4947号
原告:***,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17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