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21民初1091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证号15120201510924598,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1243J,住所地宜宾市**岸长江大道中段**号。 负责人:***,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