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1民初292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叙州区,系***之弟、***之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1030。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1243J,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讼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