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1民初292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叙州区,系***之弟、***之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1030。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1243J,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讼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