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21民初214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系***之胞弟,系***之胞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1243J,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