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83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