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83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