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民终1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现住址: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456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下称资阳供电公司)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3.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