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02民初78号
原告:江浩,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钦,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仁龙,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吴忠建,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456号。
负责人:涂辉。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市雁江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52号。
负责人:赵恒,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浩与被告刘仁龙、吴忠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市雁江供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浩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原告江浩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