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20民终1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伦,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现住址: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456号。
负责人:涂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骄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传伦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下称资阳供电公司)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传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3.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祥华
审 判 员 唐晓琼
审 判 员 彭 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晴
书 记 员 莫少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