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581民初1868号
原告: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743874331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322000001248,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达路5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1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2640.5元,由原告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40.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