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2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光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市人民法院(2019)新4201民初52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丢失上诉人13年工龄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和补发上诉人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资2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1.一审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诉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与事实不符。2003年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仅为要求追加13年工龄,而本案上诉人的诉求一是赔偿丢失上诉人13年工龄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二是补发上诉人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资20万元。这两项诉求与2003年起诉的诉求完全不同,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情形。2.一审认为上诉人于2003年起诉,2004年被驳回再审申请,2018年10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限,与事实不符。2012年6月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才驳回上诉人的再审申请,上诉人虽然没有在仲裁时限内提起劳动仲裁,但上诉人就本案问题一直向多个部门反映,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上诉人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限。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受理。3.上诉人要求赔偿丢失13年工龄的经济损失和补发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资的诉求,有明确而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严重损害了上诉人权益。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该条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被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丢失原告13年工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2.补发原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资”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符合相应的主体资格,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于1959年至1972年间13年工龄的认定问题,首先,原告***在2003年已经就工龄少13年的问题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并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已经就该问题做出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不应受理;其次,原告主张赔偿丢失13年工龄的经济损失30万元,其基础仍是工龄是否少13年的问题,原告主张补发“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资”20万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第三,本案2004年12月10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再审申请时,原告已经知道权利受损,至2018年10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限。故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欠其款项,其主张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应当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两项:“1.被告赔偿丢失原告13年工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2.补发原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资”20万元”。其每一项诉讼请求的前提和基础是上诉人于1959年至1972年间13年工龄的认定问题,上诉人***在2003年已经就工龄少13年的问题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并上诉至本院,两级法院已经就该问题做出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补发“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资”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就该请求,其应当向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处理解决。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适用法律确实错误,但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受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