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2民初496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黄山市永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西路69号清华苑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ZMWC83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85146160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黄山永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山供电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