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府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1.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