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082行审220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洪超,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核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廷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海洋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7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以及《荣成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荣政发[2012]17号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作出荣海执处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起,在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东侧海域,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围海修建取水用蓄水池面积3.77公顷,非法填海的非透水构筑物面积0.291公顷的违法用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2974207.5元。被申请执行人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拒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该项的义务。
经审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反法定程序,且根据被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执行人在涉案海域建设的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属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该项目2012年12月核准并开工建设,被申请执行人亦同步办理用海报批工作,用海手续国家海洋局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如果准予执行,可能会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荣海执处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
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曲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