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钱明山、邢桂平与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8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明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桂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府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廷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红霞,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明山、邢桂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明山、邢桂平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明山、邢桂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明山、邢桂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1.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钱明山、邢桂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永祥
代理审判员  潘 慧
代理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