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5民初206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随州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万隆街13号(交通管理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6GC6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88号中国燃气大厦22层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81J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428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随州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