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839号
原告:金华市索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星北街833号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军,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新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12-2A。
法定代表人:倪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大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索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新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自愿申请庭外和解时间二个月。
经审查,本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案外人校方的相关利害关系也必须在此案中一并解决,为减少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华市索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